《四川省级财政支持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9-03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草拟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ppp@126.com
附件:《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综合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实施意见》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示范项目融资成本补助和市县政府定向财力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带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功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入,激励市县政府推进项目合作,努力促成全省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
(二)择优扶持。对PPP项目特征明显、采购程序规范、权责关系清晰、运作管理严格的全省示范项目和推进PPP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政府予以支持。
(三)科学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事后奖补、据实据效”的要求,科学制定综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条综合补助资金应与分行业支持PPP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协调安排,项目单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下同)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五条财政厅根据全省推广运用PPP模式基本情况,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综合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六条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市县申报实际,根据融资规模和支出责任增减变动,合理确定融资成本补助和定向财力补助额度分配。
第七条融资成本补助。按照据实据效分配办法对全省示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融资成本给予补助。
(一)间接融资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间接融资),给予项目单位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不超过3年时限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直接融资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融资(直接融资),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不超过5年时限的费用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某市或县融资成本补助=∑单个省级示范项目当年间接或直接融资实际到位本金×计息(费)期间×计息(费)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
第八条定向财力补助。按照因素分配办法对市县政府给予定向财力补助。选取市县政府PPP项目年度支出责任和工作整体绩效两项指标,综合考虑全省PPP工作推进情况,确定项目支出责任和工作整体绩效分配权重。计算公式为:
某市或县定向财力补助=定向财力补助总额×(支出责任分配系数×该项权重占比+工作绩效分配系数×该项权重占比)
(一)项目支出责任。根据全省PPP项目库(综合信息平台)中符合条件的执行阶段项目上年度运营补贴、股权投资、配套投入三项支出责任,分别按不超过50%、30%、10%的比例给予财力补助。其中:运营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股权投资、配套投入为一次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1.支出责任分配系数=某市或县支出责任/∑全省市县支出责任
2.某市或县支出责任=运营补贴×50%+股权投资×30%+配套投入×10%
对自贸区、贫困县项目支出责任补助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工作整体绩效。根据市县政府项目绩效和管理绩效得分,按50%:50%的权重核定分配系数。其中:项目绩效得分根据纳入全省PPP项目库(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数量和质量分别计算;管理绩效得分根据项目入库审核通过率、入库项目落地率、民营资本参与率分别计算,并将平台管理、监督评价作为扣分项,将获得国务院、省政府表彰作为加分项进行计算。
1.工作绩效分配系数=(某市或县项目绩效得分/∑全省市县项目绩效得分)×50%+(某市或县管理绩效得分/∑全省市县管理绩效得分)×50%
2.某市或县项目绩效得分=某市或县项目数量得分+某市或县项目质量得分
3.某市或县项目数量得分=(某市或县项目个数-市县最小项目个数)÷(市县最大项目个数-市县最小项目个数)×100
4.某市或县项目个数=准备阶段项目个数×0.2+采购阶段项目个数×0.5+执行阶段项目个数×1
5.某市或县项目质量得分=(某市或县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小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大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小示范项目个数)×100
6.某市或县示范项目个数=中央示范项目个数+全省示范项目个数
7.某市或县管理绩效得分=项目入库审核通过率得分+入库项目落地率得分+民营资本参与率得分-平台管理扣分-监督评价扣分+获得国务院、省政府表彰加分
第九条考虑省级财政支持强度适当,对定向财力补助初次分配结果进行限高托低处置,最终确定市县定向财力补助额度。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条财政厅负责制定年度综合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融资成本补助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金融机构或直接融资主管部门负责对融资额度、计息(费)期间、利(费)率水平、申请金额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融资成本补助和定向财力补助基础资料,在申报限期内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厅。其中:扩权县财政部门直接报送财政厅,非扩权县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
第十三条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报审后安排下达。
第四章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综合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县政府获得的补助资金须全部用于PPP项目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前期费用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须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项目获得综合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综合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财政厅将据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三年申请补助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置,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