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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致辞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政采人关注重点来了
发布时间:
2021-04-28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日前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如果有意见,可于2021年5月2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分九类明确了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分别为:农、林、牧、渔业;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制造业、建筑业重点关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容忽视
业界知名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表示,修改完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常重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都遇到过如何甄别投标人是不是中小企业的困惑。重点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因此,从业人员须重点研究制造业、建筑业的划型标准,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也不容忽视,这两类政府采购项目也很多。
《修订意见稿》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相比制造业的划型标准有了较大的调整。
根据300号文,制造业的划行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意见稿》中,制造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300号文中,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意见稿》中,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300号文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意见稿》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多了特殊情形营业收入计算公式 明确了三种例外
《修订意见稿》还明确了“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在刘亚利看来,符合《修订意见稿》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三种特殊情形也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是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是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根据《修订意见稿》,也视同大型企业。
根据《修订意见稿》,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