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长致辞
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推行“集中建设”新模式
发布时间:
2021-05-24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集中建设”新模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监管效率。
什么是“集中建设”模式?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由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项目资产登记和设施维护管理。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相较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传统组织方式,集中建设模式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发生。
职责清晰,构建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集中建设模式下,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的责任边界相对清晰。使用单位承担可研批复前的前期工作主体责任,对其提出的项目使用需求、建设标准和技术参数指标负责;实施单位承担设计深化和建设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对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合同造价、工期进度等方面负责。
合理竞争,提升项目专业管理水平
集中建设模式将建立实施单位动态考评和滚动管理机制,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实施单位将报请市政府予以清退出库,有利于促进实施单位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集中监督,提高监察部门监督效率
由于集中建设模式下,入库的实施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因此对建设主体的监督由分散转向集中,有利于形成完善的集中监督制约机制,提升监察部门执纪监督效率。
哪些项目应当实行集中建设?
在我市境内由市级审批立项的、使用市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盈利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类建设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隧)、城市水务、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环境整治、公交设施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项目使用和实施单位如何界定?
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登记主体或对资产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
作为我市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市建委正按照“自主申报、专业聚焦、综合评价、择优选用”的原则,构建市级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录库,并制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管理细则,加快完善集中建设各项管理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推行“协调监督员”和“协调联络员”等制度,保障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来源:南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