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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致辞
“电子招投标”迎政策破冰 直面“痛点”引热议
发布时间:
2021-05-27
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除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适用范围,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和供应商邀请方式以及完善资格条件设置要求外,征求意见稿在电子招投标方面着墨较多,引起了业内人士广泛探讨。
焦点一
补上电子化采购制度空白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在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例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开标等环节,增加了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
回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业内人士直言,87号令颁布3年多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后疫情时代,电子招投标进一步“提速”。但是,在制度层面,确立电子采购参与各方法律地位和交易规则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却迟迟未见出台。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填补了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化采购的制度空白,是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的应时之举。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电子招投标”迎来政策破冰,但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款“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这一表述,不够“硬核”,应进一步完善对电子开标评标的硬性指标,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平衡发展。
焦点二
关于“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的表述引热议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电子政务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数据容易成为互联网非法攻击的目标。目前,全国各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运营主体繁多,互不兼容。潜在投标人保密、评标委员会保密、投标文件防窃取与防篡改、开标防解密失败、评标防泄密和评标结果防篡改等重点安全风险应当引起重视。
尽管如此,一些业内人士就如何认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提出了实操方面的疑虑,认为条款表述过于宽泛,现实中缺乏配套的认定标准,建议明确具体认定标准,以有利于打消后期在操作层面的顾虑。
然而,部分业内人士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由于法律条款不可能写得过细,因此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无需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实操中,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即可。
焦点三
明确不得向供应商转嫁费用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第八十八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开发建设、运营机构如有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情形,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诸如“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支付平台交易服务费”,业内并不鲜见,由此带来交易成本升高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招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费用,防止有关方面向供应商转嫁费用,是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为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下一步,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地方也不应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不作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