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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大汇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

2024-11-12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标志着负面清单制度正式成为国家层面的政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提出,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后逐渐扩展到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监管在内的多个方面,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发布了不少负面清单,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16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于2018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于2020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于2022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截至目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全国层面的负面清单出台,部分地方发布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中国招标》记者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行对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作为依据,梳理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政府监管部门5类群体负面行为清单,将分期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

具体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1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所在行业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限定分支机构类型,如只能设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3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设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非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且未明确同类业务具体范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以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仅适用采购人)超出采购预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超出办公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6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未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未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41号)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要求《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未预留规定比例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832平台 ”采购农副产品《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7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不足30日的《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未按规定渠道执行采购意向公开《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未按规定范围(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执行采购意向公开《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未按规定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执行采购意向公开《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8未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条
9采购方式选择不合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 物业管理等,采用招标或者询价以外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采用招标、谈判(磋商)以外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采用谈判(磋商)以外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10未按规定设定采购需求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 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设定采购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功能和指标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涉及后续采购的,未考虑兼容性要求,未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七十七条
确定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项目 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仅适用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
采购需求不清楚、不规范、含义不准确(仅适用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仅适用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
采购需求脱离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主要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不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主要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
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未开展需求调查,未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
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1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3个《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不具有代表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12未依法开展一般性审查未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
未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
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未审查是否作出相关安排《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
未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
13未依法开展重点审查未依法开展非歧视性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
未依法进行竞争性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
未依法进行采购政策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
未依法进行履约风险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
未依法对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缺少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二条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二条
14未依法重新开展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未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也未重新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
15需求管理相关工作无书面记录、未存档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未形成书面记录、未存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
16违规要求提供样品或未按样品进行履约验收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样品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国家强制在生产环节要求检测的除外)或者限定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未以样品为依据进行验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7未按规定分包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分包采购,未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
18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审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审因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
货物项目未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主要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未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主要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质量优先法中,质量因素中的不可量化指标未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主要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
将“付款方式”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9未按规定设定价格分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价格分计算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定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定为10%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未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三条
框架协议采购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没有明确的定价机制《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
20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进行开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21未依法依规组织评审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人协商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未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未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信管理措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未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22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23未履行核对职责,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非法改变评审结果未在评标委员会签字之前核对评标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要求修改评标结果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要求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24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不符合法定情形,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将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鉴证咨询服务,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秘密级或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
采购活动开始前,主管预算单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
25未依法依规处理利益关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
26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情形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的,拒绝联合体投标(响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
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019〕38号)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019〕38号)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019〕38号)
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019〕38号)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要求供应商对接原设备、系统、平台等,但未在采购文件中列明对接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或者质疑答复期间向不同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7违规泄露信息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8未依法依规公开项目信息未依法依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29非法收取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不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
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投标(响应)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0未按时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未自收到投标(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未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31擅自终止或继续进行采购活动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进行该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32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33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未将开标、评审活动的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34未依法依规、及时签订合同、框架协议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合同文本未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未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方案未在合同中约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的合同文本未经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使用不同的采购合同文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未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
框架协议采购未订立固定价格合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征集人未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六条
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未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35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未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36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7未依法依规组织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部分
未出具验收书或验收书未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参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38未及时支付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无特殊情形,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迭、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款,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六条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超过60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
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条
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一条
未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六条
39不配合监督检查、投诉在财政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五条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40政府购买服务不合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超过3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适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适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1框架协议采购超期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超过1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超过2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五条
42其他禁止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八条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
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授意某个供应商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恶意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名录信息不真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七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越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七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未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条
代理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