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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政采档案新规下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4-11-05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中不含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发票等,以减轻采购人工作量,电子化采购项目的文件资料可不再以纸质方式保存。《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归集,并将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副本同时报送采购人归集。非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档案(原件)移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归集,副本由代理机构归集。合同文本、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和涉密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集。

《办法》要求,政府采购档案应按《政府采购项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目录》要求归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委托代理协议等前期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更正、采购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答疑等文件资料;投标(响应)文件(含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补充、更正内容、撤回记录、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记录和录音录像等文件资料;专家抽取、采购人代表授权、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采购合同及其补充、更正、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等文件资料等内容。政府采购档案可以以纸质方式进行归集,也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归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采用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文件资料可不再以纸质方式保存。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文件资料需进行异地备份保管,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全部归集完成之日起不低于15年。重大项目、社会影响广泛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从资料全部归集完成之日起不低于30年。特别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需永久保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职责分工;配备适宜政府采购档案保管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归集、整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实现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现代化。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政府采购档案,在进行政府采购档案阅览、复制和摘录时履行相关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政府采购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规定,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及资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政府采购档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