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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迎来大修

发布时间:

2024-02-27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6章27条。其中明确,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新修订《办法》在多方面有调整

 

与此前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以上两个办法统称为原办法)相比,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包条件、合同管理、行为管理等方面有较多调整。

一是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是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是将原办法第四条中的“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修改为“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四是在管理职责方面有多项修改。如,将原办法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修改为“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修改为“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

五是对分包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原办法第九条仅原则性规定“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原办法第九条做了细化完善。第八条规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规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负面清单内容进行增补,增补后的负面清单应及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关于分包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原办法的规定为: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办法》修改为: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六是修改了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原办法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新修订的《办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此外,关于承包人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新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关于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新增规定“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强调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修改了行为管理相关规定。

关于转包,原办法的规定为: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新《办法》列举了转包的十种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除规定公路工程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行为外,新《办法》还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增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不再就采购主体做出要求。

八是关于附则中的名词解释,对施工分包、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等定义做出较大调整。

《办法》明确,其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而原办法规定,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关于承包人,《办法》明确,其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办法则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关于分包人,《办法》明确,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原办法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关于劳务合作,《办法》规定,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原办法则规定,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办法》还指出,其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据悉,201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根据202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2021年7月,交通运输部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其余条款未做调整。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