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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住建厅:10月1日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发布时间:

2023-11-03


近日,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范围:

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结算支付:

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日。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各省文件内容请见下表:

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
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全文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江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浙江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广东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四川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山东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福建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河南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湖南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北京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安徽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篇正文部分)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江西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重庆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陕西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上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云南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广西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河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山西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贵州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天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辽宁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新疆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甘肃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吉林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黑龙江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内蒙古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宁夏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青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海南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西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查看全文:重拳治拖欠!刚刚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缩短竣工结算周期,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8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周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计算(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风险范围、质量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如有其他费用支付专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该项目确定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节点相关联。

、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均属于施工过程价款结算范围,在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六、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计算依据、单价及费用计价依据、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索赔资料等。

七、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日。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推动工程价款支付网上监管。

八、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调整服务方式,提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结算周期,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投资。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国有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技术力量,鼓励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十、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有关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新疆)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及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财政主管部门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